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6)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6)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