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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濮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濮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稽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增杰,濮阳市建设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东昌,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濮阳市建设委员会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该争议已经濮阳市人民政府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建设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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