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社信贷员。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胜利、任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宋世钧
审判员孙文法
审判员宋好录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