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执行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2860元。诉讼费人民币236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0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60元,诉讼费人民币236元。本院于200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200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人民币30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