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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张某某与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贾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让其承担全部责任错误;2、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医疗费用,部分是用于治疗陈旧性骨折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贾某某殴打张某某致伤,泌公(马)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贾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贾某某申请再审称张某某的医疗费用中包含治疗陈旧性骨折的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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