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丙,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丁,男,汉族,40岁,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冯某丙、冯某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未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黄某乙的上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