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甲,又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金鹤,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