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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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