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宁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