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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厂厂长。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高洪光

代理审判员孙明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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