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厂厂长。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高洪光
代理审判员孙明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