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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25岁。

被告徐某某,女,25岁。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原、被告不够了解,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x元。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天被告即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退回彩礼款x元。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过后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二个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无音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人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真正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引起本案纠纷,原、被告均有责任,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在诉讼中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要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光

代理审判员张新卫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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