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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乾安县经济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乾民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乾安县经济局,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副局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乾安县经济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经济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何某某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因乾安县经济局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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