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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乾民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成年人,乾安县人,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第一次公告费350元,第二次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陈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的38垄耕地经营权自2007年始由申请人赵某某负责经营,价格按村里发包同质量土地随行就市价格逐年冲抵执行款至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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