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2日向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砍伐盆尧乡X村西窑坑林木一百零四棵,合计18.7立方米。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X、于XX、张XX、张XX、于XX的证言,西平县林业局伐根测量情况报告,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