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逯某甲,女,45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逯某乙,男,59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逯某丙,男,56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逯某丁,男,47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逯某戊,女,51岁。
上诉人逯某甲为与逯某乙、逯某丙、逯某丁、逯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