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西平县建设局财务主管会计。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西平县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肖XX给西平县建设局10万元现金,被告人金某某收款后,除支付有关支出后,将剩余的8553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刘X、肖XX的证言、支出款项凭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855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