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兴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孙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兴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某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