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勇,南阳三杰房地(略)。
委托代理人裴亚娟,河南通天路(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第三人张清旺。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第三人丁松慧。
委托代理人张付晴,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崔某某,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张清旺、丁松慧因一审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转移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3日作出的(2010)宛行初字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杰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勇、裴亚娟,上诉人张清旺、丁松慧委托代理人张付晴,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金瑞强,一审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钟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3日作出的(2010)宛行初字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尹应哲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