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5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卡号为:x的中石化加油站客户在宁陵县一加油站加油时,不慎将此卡遗落在地上。被告人乔某某在此加油站上班时拾得了加油卡,此卡价值1368.72元。被告人乔某某便起占有加油卡的念头,因其知道加油卡密码,于是窜至民权县一加油站,将价值1368.72元的汽油取出后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xx、潘xx、孙xx、崔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