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赖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