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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赖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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