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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10年4月1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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