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福州市马尾区万丽鞋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潘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某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