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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潘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榕民初字第87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福州市马尾区万丽鞋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潘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某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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