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梁某某,男,70岁。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2日作出(1992)兰法刑判字第X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兰考县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再审。2009年4月1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梁某某的申诉,维持兰考县人民法院(1992)兰法刑判字第X号判决。申诉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东
审判员孙祥伟
审判员周志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