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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梁某某,男,70岁。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2日作出(1992)兰法刑判字第X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兰考县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再审。2009年4月1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梁某某的申诉,维持兰考县人民法院(1992)兰法刑判字第X号判决。申诉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东

审判员孙祥伟

审判员周志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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