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族,农民。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朱某甲。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周福明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