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利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