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鑫、赵某,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岳某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某向岳某某支付x元及利息。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鑫、赵某,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计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孙卫东
审判员黄某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