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玉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继春、被上诉人周口市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玉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建国
代理审判员冯达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