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旅游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旅游购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5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虞惠珍
审判员陈立伟
审判员杨建进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