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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姚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姚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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