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姚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