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诉杨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即外出打工,长期不回来,我们双方无夫妻感情,2008年阴历腊月17日被告因小事对我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我可以放弃,婚生子XXX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并赔偿我精神损失,困难帮助x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家中财产没有她的一点,婚生子XXX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离家时怀孕8个月,生育有小儿子,原告交出孩子或拿出死亡证明我同意离婚,如不能交出孩子或拿出死亡证明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6日原、被告认识并订婚,2006年农历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子XXX,现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感情一般,2008年阴历腊月17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原告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09年7月30日撤回起诉。

另查明,2008年阴历腊月17日原、被告生气,原告离开被告家时怀有身孕。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即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如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是能够建立一个和谐美满家庭的,但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给双方感情带来伤害,因原告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双方争执较大,且互不谅解,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XXX一直随被告生活,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及要求被告给予困难帮助x元的请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生育有第二个孩子,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各自主张,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在有新的证据证实后,另行诉讼。庭审中,原告对财产部分放弃,本院不再处理,被告提出有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的请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十八周岁时止,每隔六个月月底前支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利娜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新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