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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龚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亚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孙卫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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