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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鲁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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