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鸿翔,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益波、杨某某,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