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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大召营镇李某马村村民委员会诉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鸿翔,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益波、杨某某,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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