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彦威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又名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郭某甲之女。
法定代理人郭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镇,河南牧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