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载委托代理人李某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
原审原告张宏载诉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原审第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上诉人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张宏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李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