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