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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谢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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