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107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107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