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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107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107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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