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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税清洋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税xx,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大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xx,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税xx、杨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税xx以合伙开网吧为名将被害人文xx骗到信阳市Im河区X乡三里店一民房内。被告人税xx让文xx从事非法传销,文xx拒绝参与,并与7月15日16时坚决表示离开。被告人税xx、杨xx等人即采取语言威胁、扣押手机等手段对文xx非法拘禁。2010年7月27日14时许,文xx在其父和民警的帮助下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税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xx的报案陈述,证人文xx的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xx、杨xx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成立。二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税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良军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秦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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