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l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甲,男,1983年2月27曰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泽,河南通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安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安某甲之父。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安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子、上诉人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泽、安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安某甲、王某某各交纳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