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姜耀辉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