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凤莲,河南坦言(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牛某甲在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牛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瑞敏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