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驾驶奔马车在杞县X乡X村莫XX家建房工地上在倒车往房里卸土时,因没看到车后有人而将在此干活的工人王XX轧死。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协商解决,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