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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944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红砖x块,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收到红砖后没有给付砖款,有欠据为凭。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砖款,被告推托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徐某某砖款x元,此款于2009年7月17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39元,由本院退还给被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文艳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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