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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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殷都(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瑞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申安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因胡××与唐××夫妻发生矛盾,2009年9月28日21时许,胡某某同父亲胡×伏、其姐胡××、同学王××(均另案处理)等,到唐××家中说事,说事过程中,胡某某与唐××之弟唐×发生争执,争执中胡某某用随身带的匕首将唐×刺伤,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唐×系双刃锐器刺破心脏死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鉴定结论、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辩称,唐×是在其掏匕首后朝其扑来致伤。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双方系亲戚关系,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得知其姐胡××因与其姐夫唐××发生矛盾被打后,即打电话要求唐××到其家,欲与其理论,被唐××拒绝。当晚9时许,胡某某同其父胡×伏、其姐胡××、同学王××(均另案处理)及其母杨××,至唐××家中理论。在唐××、胡××居住的房间内,胡×伏、胡××、杨××对唐××斥责、推搡,唐××之父唐某某上前制止,并抱住胡×伏。在二楼休息的唐××之弟唐×听到吵闹后,下楼进入该房间门时,被告人胡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唐×胸部捅刺,致唐×心脏被刺破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证言证实,2009年9月28日晚,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要求其去他姐夫唐××家,在去唐××家途中,胡某某对其讲他身上拿了把匕首;唐×被捅后胡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其和胡某某离开唐××家途中,胡某某对其说他用匕首把唐×捅伤了,二人走到王家庙村北,其让胡某某把匕首扔到刘×家西墙外的厕所里。

2、证人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下旬,其与妻子胡××因将要过中秋节给双方长辈送月饼产生矛盾,其动手打了胡××,后胡××回到娘家。28日晚,胡某某打电话让去他家,被其拒绝。当晚,胡××、胡×伏、杨××先后进入其屋内,胡×伏责问其为何打他闺女,然后三人对其推搡。其父唐某某进屋时,胡某某在后面跟着,胡某某一进门就站在了门边。其父唐某某搂住胡×伏阻拦再打,后听其父唐某某喊快救人,看到唐×爬在其卧室门里边,胡某某此时出去了。唐×当时在楼上休息,可能因为楼下吵闹时把他惊醒,他才下来。

3、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26日晚,因中秋节给双方长辈送月饼,胡××与唐××发生矛盾,唐××打了胡××一耳光,当晚,胡××回了娘家。28日晚9点多,胡×伏叫其开门,其进到唐××卧室,胡某某紧跟其进了卧室。其看到胡×伏、杨××、胡××围着唐××打,其赶紧上前抱住胡×伏。猛然发现唐×趴在门口地上,当时唐×跟前只有胡某某一人,胡某某面对唐×站在正门口,双手藏在衣服下。

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胡某某进到唐××住的屋里后就站到门边,其在胡某某后面进的屋,其进到屋里看到胡×伏被唐某某搂着,杨××、胡××在打唐××,其刚想说话阻止他们,看到地上有血,转身看见唐×在地上躺着,胡某某在边站着,当时唐×和胡某某在其身后。

5、证人胡××证言,因给双方长辈送月饼,其与唐××发生矛盾并挨了打,后其回了娘家。28日晚上,其和父母、胡某某等到婆家,父亲斥责唐××。胡某某在屋门里边站着,面朝屋门,后唐×被胡某某扎伤。

6、证人胡×伏证言证实,其与唐××理论时发生冲突,唐某某就搂住了其。后听吕某某喊了一声“二孩”,其看到唐×向北扭着头弯下了腰,这时唐某某还搂着其。

7、证人杨××证言证实,胡××与唐××发生矛盾后回娘家住。2009年9月28日晓,其和胡×伏、胡××到唐××的卧室内,胡×伏斥责唐××。后看到唐×躺到了地上,腹部那一片儿出了血。

8、证人郭××证言及林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2009年9月28日晚21时57分,其接120指令:城郊乡X村有人被扎伤心脏,报警人电话x,受伤人叫唐×,又回电话了解详情属实后,就开120车去了。到场经检查,伤者处于昏迷状态,心跳、呼吸、脉膊全部停止,瞳孔散大,左胸前有一伤口,也没有呕吐现象。其知道唐×已死亡,告诉他家人,家人非让往医院拉,后把唐×拉回医院,抢救无效。

9、证人刘××证言证实,唐某某邻居打电话说唐某某家到处是血。其到唐某某家门口,看到唐×脸色苍白,胸左边有个口子,已不流血了,二只胳膊下垂,已经死了,怕打击家人其未说,后唐×被120车拉走了。

10、公安机关公(林)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唐×被害现场位于林州市X乡X村唐某某家一楼东数第一、二间卧室内,并从现场数处提取血迹。

11、公安机关公(林)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胡某某作案后将匕首丢弃的现场位于林州市X乡X村北王家庙自然村村中厕所内,并从现场提取了匕首及匕首套。

12、被害人唐×尸检报告记载:唐×左下胸部胸骨旁可见一长3.4cm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利,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胸骨旁左侧五、六肋间可见3.2cm创口,深达胸腔,心包前面可见长2.3cm创口,左心室前面有一长2.1cm创口,深达左心室腔,左心尖部见多处小片状出血,左侧胸腔大量积血,量约x,有部分凝血块,双侧肺叶间均可见片状出血。结论:唐×系双刃锐器刺破心脏死亡。

13、公安机关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唐×被害现场提取的3处血迹,送检的胡某某鞋上血迹与唐×血样检出DNA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6256×1018。

14、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曾供认其持匕首扎伤唐×,后其打120急救电话,120还回了电话,离开唐×家后,其将匕首扔到了王家庙村村北一厕所内。

15、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

对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辩称“唐×是在其掏出匕首后朝其扑来致伤”的意见,经查,胡某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持匕首扎伤了唐×;证人王××也证实,在和胡某某离开唐某某家后,胡某某对其讲他用匕首把唐×捅伤了;结合尸检报告记载内容,唐×被一刀刺破心脏,力度非胡某某辩解情况所能及,故胡某某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遇到亲戚间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采纳。本案系亲戚间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胡某某作案后能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施救,又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并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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