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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某(又名葛某举),男,生于1980年9月7日。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又名梅某),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

辩护人冀某某、王某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丁,男,生于1972年10月4日。

辩护人樊某戊,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80年5月8日。

辩护人付某某、李某己,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庚(又名小某),男,生于1983年7月24日。

辩护人张某辛,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壬,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

辩护人梁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癸,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9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老虎),男,生于1978年7月25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宝某),男,生于1982年10月15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生于1989年5月21日。

辩护人海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27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81年9月2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29日。

原审被告人党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27日。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日。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20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某某、梅某某、陈某丁、罗某某、侯某某、王某庚、樊某壬、楚某某、胡某某、孟某某、程某、蔡某某、王某某、周某、党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葛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被告人梅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三、被告人陈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被告人侯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七、被告人樊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被告人楚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被告人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孟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被告人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十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四、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十五、被告人党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七、被告人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八、被告人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某某、梅某某、陈某丁、罗某某、侯某某、王某庚、樊某壬、楚某某、胡某某、孟某某、程某、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王某某均不服,原审被告人葛某某、梅某某、陈某丁、罗某某以原判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等为由;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以原判定性错误、程某违法等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庚、楚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量刑重为由;原审被告人樊某壬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刑期计算错误等为由;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以其行为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以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且量刑重为由;原审被告人程某以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且故意伤害罪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以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重等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审量刑重为由;原审被告人周某以其行为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原审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非法拘禁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风涛

审判员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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