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第一被告马某某,男,
第二被告冯某某,男,
第三被告罗某某,男,
第四被告苗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第一被告马某某、第二被告冯某某、第三被告罗某某、第四被告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白长荣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