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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苏信用社与被告黄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苏信用社。

负责人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案由:借款合同

2007年3月21日被告黄某在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大布苏信用社贷款9000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于2009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苏信用社贷款本金9000元;并自2007年3月21日始至2007年12月20日止按本金9000元、月利率7.8‰给付利息;自2007年12月21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本金9000元、月利率11.4‰给付利息。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0元,退还原告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彦军

审判员徐久春

审判员温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江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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