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单国庆
人民陪审员聂会军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