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78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宁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自动偿还了原告贷款本金x.00元及利息、违约金,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旭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