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宁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自动偿还了原告贷款本金x.00元及利息、违约金,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