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开发区段。
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为与崔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贾政民,被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风云